你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专题回放>事务所特普制转制>工作动态

中注协印发《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

2011-02-09 11:09

 

中注协20101029日成立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研究咨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后,根据转制事务所要求和工作组计划,迅速启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的起草工作,经过四次工作组会议和专家论证会,并三次以通讯方式征求工作组成员意见,数易其稿,于2011124日起草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范本符合行业特点和具有可操作性,现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合伙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合伙事务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解散与清算,争议解决及其他等总计11116条协议内容。其中,重点对合伙人分类、事务所组织架构及权能配置、转制后合伙及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等,提出导向性规范意见。此外,对事务所经营范围、事务所与其他专业机构关系的处理、建立或加入国际网络等内容,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范本提供的合伙约定事项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必须作出约定的;二是行业规范有明确规定应当作出约定的;三是行业惯例做法基于经营管理和合伙文化建设的目标需要作出约定的。因此《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有法定条款、自律约定条款、选择性约定条款,各事务所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细化或简化,灵活参考使用。

合伙协议属于事务所“内部宪法”地位的重要文件,涉及事务所合伙人、管理架构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合伙协议的起草、磋商和达成对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与运作意义重大。中注协制定该协议范本目的是发挥“服务和指导”职能,整合行业专家力量,总结国外同行惯例做法和相关行业合伙实践,对事务所在实际转制工作中协议的制定进行指导,为事务所转制后迅速走上正轨创造条件。

网站管理:中注协党委办公室(综合部)技术支持:中注协信息技术部电子邮箱:webmaster@cicpa.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邮编:100039电话:010-88250000
版权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京ICP备05032222-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