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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2004-06-23 12:56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对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贯彻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辽财会协字[1999]221号)收悉。经请示财政部领导,现函复如下:
一、“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仅包括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包括挂靠单位内设的财务机构,以加快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步伐。
二、对于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组织和法人代表产生的问题,考虑到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各种复杂关系,实施意见中明确由事务所自主、民主协商。有的省规定,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确定,这种做法对于解决个别地方、个别事务所的内部矛盾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你省也可借鉴。
三、关于合伙制事务所办所条件的问题,在新的审批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原文件执行。你省清理整顿中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四、关于脱钩改制基准日的问题,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基准日”是指挂靠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与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的日期。
五、“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是指通过组织程序调派到事务所工作的原挂靠单位的行政编制人员,不包括企事业编制人员。
六、关于党团、工会关系问题,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理。
七、已完成脱钩改制的事务所不再执行财协字[1999]37号文件。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是依据财协字[1998]22号文件进行的,如未按22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将取消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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