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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06-23 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为规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中方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中方)的脱钩改制行为,根据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对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有合作所中方,应当按照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与挂靠单位的脱钩工作。
二、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过程中的人事问题,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作所中方中属于原挂靠单位选派的职龄内人员,在脱钩以后仍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
应当将人事关系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不再属于原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脱钩以后不再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原挂靠单位另行安排。
2合作所中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其人事关系仍可继续留在原挂靠单位,由脱钩后的中方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进行返聘,但不得再担任事务所的负责人。
3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籍员工,其人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并统一参加中方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三、合作所中方脱钩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可以由在合作所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成立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组成的中方事务所,在体制上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合伙制管理。其改制方案,由事务所提出,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定,报财政部批准。新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初始合伙人,由事务所民主协商提出,报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改制后新增的合伙人,按事务所章程
规定产生。
四、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中的财务处理,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作所中方投入的所有国有资产及其营运中的增值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由改制后的中方合伙人向原挂靠单位租赁、承包等或出资购买。合作所中方原由国家行政单位出资的,核定后的资金应归还出资单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合作所中方原由另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资的,核定后的资金应归还给出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合作所在营运过程中所形成的盈利或亏损,按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五、脱钩改制后的中方事务所,可以继续与原外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由于合作的中方体制已经改变,事务所的隶属关系已经发生变化,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合作所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原有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不再继续存在,由改制后的中方事务所同外方事务所重新协商推荐负责人,组成新的管理机构。
改制后的合作所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执行。
六、完成脱钩改制的合作所中方,如其审计质量和管理水平能达到成员所的条件,也可不再举办合作所,而直接申请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成员所。
七、经批准设立的合作所的分支机构,应连同总所一起进行改制。
八、中方完成脱钩改制后的合作所,若其专业人才队伍基本没有发生变动,则其所拥有的各种执业资格均可保留继承,但应向有关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九、合作所中方的脱钩改制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进行,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由财政部批准。
十、凡未按规定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的中方事务所,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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