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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2004-06-23 10:5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现公布首批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暂行办法》第四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必须选择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托的要中止委托关系。
    二、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保证金融审计质量。
    三、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其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四、对今后达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不定欺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布。
    请人民很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辖内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首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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