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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完善注册管理 提升队伍素质

2010-02-05 01:15

 

完善注册管理 提升队伍素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来源:2010年2月5日 中国会计报 

 

 

注册管理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会同财政部会计司修订出台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狠抓“人员准入关”,进一步从制度上为引进优秀人才,提升队伍素质提供保障。

一、细化会员注册条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标准和专业知识更新速度快,《修订稿》明确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5年内应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以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对于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以及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实现知识更新,始终保持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

据此,《修订稿》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年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年是在最近2年内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二)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但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三)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二、完善行业退出机制,提高执业队伍整体素质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业退出机制,提高执业队伍的整体素质,《修订稿》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在原注册办法规定的撤销注册的几种情形的基础上,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年龄超过70周岁、未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以及批准注册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等情形,增加了撤销注册的规定,着力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执业队伍整体素质。

三、严格重新注册规定,维护注册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实际操作中,因长期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等原因被撤销注册的人员,重新申请注册时不受任何限制,从而造成“今天撤销,明天重新注册”的现象。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产生,增强撤销注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修订稿》规定,对因上述情形被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的,自撤销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不予重新注册。

四、落实会计市场开放承诺,明确境外人员注册条件

为落实关于开放会计市场的承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国际认同,《修订稿》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

同时,根据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修订稿》对香港会计师和澳门核数师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进行确认,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业务工作经历。

五、提高审批公示透明度,继续接受公众监督

实践证明,注册审批前,将申请人的信息在协会的网站公示,有利于加强对新注册人员的社会监督,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注册审批程序,遏制兼职挂名现象。为此,《修订稿》明确规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拟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名单,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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