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企业转机与重整新趋势
2010-01-15 12:09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主任 李曙光
过去30年,中国企业成长的外部环境非常宽松,企业的成功更多依赖于外部良好的环境,而不是完善的管理。企业繁荣的表象掩盖了管理上的短板。目前,中国一大批企业将步入成熟期,企业的管理必须逐步规范化、精细化。企业要对可能导致失败的潜在因素防微杜渐。
去年全年,中国破产案件只有3500多起,不过,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却达近80万家。这近80万家企业选择通过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企业的方式退出市场。这些企业有许多是陷入困境中的企业。理论上说,任何处于困境中的企业病人都是可以拯救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良方与医治手段去治疗。转机管理类似一剂药方,帮助企业预防并医治企业的病患,提升企业绩效,实现可持续增长。
中国《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复苏法、拯救法。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实现企业再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与市场资源,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战略投资人、企业职工与地方政府各方面实现共赢。
《企业破产法》规定,当一个企业濒临破产时,可以有三种选择,即重整、和解或是破产清算。其中最为复杂的选择就是重整。而重整则是破产法中的企业转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的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说,只要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债务人即可以暂时免除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但此一过程是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或由管理人直接主导。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重整程序可以说是在破产清算程序外,为企业转机与再生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企业破产法》中有如下几条规定:规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第73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规定了管理人的替代性制度。
第74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规定了中止制度、担保权行使、股东分红权限制等。第75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第77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规定了长达9个月的重整期间与重整计划提出期。
规定了债权人类别组表决制度,有利债权人利益的集合。
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第87条。
预重整(Aprepackagedre鄄organization),这个概念是美国创设、没有正式出现在美国破产法中但被法院认可的一个程序。它是美国重整实践中自发出现的一种重整模式。
预重整是指债务人在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程序之前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起草,先与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债权人就重整计划的条款进行谈判,并成功地征集到投票和通过该计划。
预重整主要补破产程序时限的不足,并有非正式庭外程序的好处。
(《中国会计报》,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