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的通知
2013-04-23 03:11
甘财办〔2013〕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实施办法》(甘财办〔2010〕66号)文件,鼓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树立行业比学赶超标杆,细化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制定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
2、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1日
附件1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树立行业比学赶超标杆,推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实施办法》( 甘财办〔2010〕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对象适用于《实施办法》中涉及到的重组联合、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综合评价评级、全国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等四种类型。
第三条 重组联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0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省财政厅批准重组联合;
(二)合并后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和办公场所等方面实现一体化管理,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顺畅;
(三)合并后五年内未分立,合伙人未办理转出手续;
(四)具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业务收入每年增长不低于15%;
(六)综合评价评级A级以上;
(七)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八)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三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九)重组联合满5年。
第四条 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二)具有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转制后内部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实现了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增;
(四)业务收入每年增长不低于15%;
(五)综合评价评级达到AAA级;
(六)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七)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三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八)转制运行满3年。
第五条 综合评价评级排名前五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参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经核查确认排名我省前5位,同时在全省综合评价评级中排名前5位,并获得AAA等级;
(二)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三)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两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六条 全国排名前50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0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二)具有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吸收兼并1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和办公场所实现一体化管理;
(四)设立后当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连续四年增长不低于15%;
(五)综合评价评级达到AAA级;
(六)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七)五年内未分立、终止和解散;
(八)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三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奖励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重组联合、转制、设立分所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省注协综合评价评级排名文件;
(四)近三年工作总结(包括: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统一”落实情况等);
(五)近三年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的事务所为职工缴纳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缴费发票;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重组联合、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全国排名前50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奖励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部分事务所负责人考核、评审确定。
第九条 综合评价评级排名前五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根据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公告由省注册会计
师协会直接确定。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提交评审委复议。公示期满后及时表彰和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重组联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综合评价评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5万元;全国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基金中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全部用于信息化建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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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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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成立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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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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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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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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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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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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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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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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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陈述申请奖励基本情况及理由 |
我所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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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使用承诺 |
我所郑重承诺:对奖励的做优做强做大专项资金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信息化建设,若发现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理。 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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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注协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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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审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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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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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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